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
時間:2019年07月10日來源:本站浏覽:279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建設部令
第149号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經(jīng)建設部第85次常務會(huì)議讨論通過(guò),現予發(fā)布,自2006年7月1日起(qǐ)施行。
建設部部長(cháng)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du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huì)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行政許可法》、《國(guó)務院對(duì)确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境内從事(shì)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du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接受委托,對(duì)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确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内從事(shì)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shì)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huì)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依法進(jìn)行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六條 國(guó)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guó)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對(duì)本專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入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組織。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标準
第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爲甲級、乙級。
第九條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标準如下: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二)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三)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jīng)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shì)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四)專職從事(shì)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jīng)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shì)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jīng)曆;
(五)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guó)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shì)檔案關系由國(guó)家認可的人事(shì)代理機構代爲管理;
(七)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币100萬元;
(八)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币500萬元;
(九) 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miàn)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财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一)企業爲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huì)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二)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内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爲。
第十條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标準如下:
(一)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jīng)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shì)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jīng)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shì)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jīng)曆;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guó)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專職專業人員人事(shì)檔案關系由國(guó)家認可的人事(shì)代理機構代爲管理;
(六)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币50萬元;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miàn)積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财務管理制度齊全;
(九)企業爲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huì)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暫定期内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币50萬元;
(十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爲。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十一條 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向(xiàng)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guó)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國(guó)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qǐ)20日内審查完畢,并將(jiāng)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guó)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guó)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qǐ)20日内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決定。其中,申請有關專業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查決定。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确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qǐ)30日内,將(jiāng)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guó)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時在網上申報: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shì)代理合同和企業爲其交納的本年度社會(huì)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并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
(五)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fā)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營業收入含其他業務收入的,還(hái)需出具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财務審計報告;
(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産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财務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材料。
第十四條 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資質等級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九)項所列資質标準核定爲乙級,設暫定期一年。
暫定期屆滿需繼續從事(shì)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屆滿30日前,向(xiàng)資質許可機關申請換發(fā)資質證書。符合乙級資質條件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換發(fā)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準予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xiàng)申請人頒發(f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由國(guó)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衆媒體上聲明作廢後(hòu),向(xiàng)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爲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shì)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xiàng)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shì)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确立之日起(qǐ)30日内,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合并的,合并後(hòu)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分立的,隻能(néng)由分立後(hòu)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第四章 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shì)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shì)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shì)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币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jīng)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并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jìn)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标底、投标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jīng)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duì)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jìn)行全過(guò)程或者若幹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miàn)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人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sh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chéng)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chéng)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号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qǐ)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三)拟在分支機構執業的不少于3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證書複印件;
(四)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産權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qǐ)20日内,報國(guó)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從事(sh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chéng)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chéng)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qǐ)30日内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當事(shì)人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兩(liǎng)個以上投标人對(duì)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jìn)行不正當競争;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jīng)委托人書面(miàn)同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對(duì)外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過(guò)程中獲知的當事(shì)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du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sh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bèi)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文檔,有關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财務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jìn)入被(bèi)檢查單位進(jìn)行檢查,查閱工程造價咨詢成(chéng)果文件以及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等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爲。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jiāng)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xiàng)社會(huì)公布。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機關進(jìn)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liǎng)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bèi)檢查單位的正常經(jīng)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duì)依法進(jìn)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duì)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後(hòu),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被(bèi)撤銷、撤回的;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xiàng)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确、完整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hǎo)行爲、不良行爲等内容。違法行爲、被(bèi)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爲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隐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shì)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chéng)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du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
(一) 對(duì)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二) 對(duì)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決定的;
(三)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爲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qǐ)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設部發(fā)布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4号)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建設部發(fā)布的規章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爲準。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和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暫不适用于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且尚未進(jìn)行改制的單位。